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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与成果反映。目前学界对于法律规范的性质、分类、识别等问题尚未形成有说服力的学说和观点。本文沿着规范——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合同法规范——任意性规范的进路,对任意性规范进行了介绍。当下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以及其他相似民事规范之间的区分尚无统一的标准,这尤其给司法裁判领域带来了诸多疑难问题;同时,合同当事人对于规范的选择适用也出现了一定困难,不利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合同法上任意性规范概念、性质、功能等方面的介绍,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标准的划分以及提出对我国今后民事规范立法的可识别性方案,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任意性规范的基本问题。(一)任意性规范的含义以及比较法上关于任意性规范的概念界定。我国目前对于任意性规范的界定主要是基于“二分法”,即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划分,以是否可以由当事人合约排除适用为判断标准,将任意性规范界定为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或更改其内容的法律规范。(二)任意性规范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即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也会出现交叉。(三)与任意性规范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按照目前的学说,主要有倡导性规范、混合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强制性规范等,这些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和联系是识别任意性规范的重要因素(四)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主要有确定性、强制性以及限制性。(五)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任意性规范是补充合同漏洞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对当事人合同未为约定的条款或意思进行补充,尽力促成民事活动的进行,从而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活跃度,节约缔约成本,降低交易风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而从司法角度而言,任意性规范可以极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官造法的风险,从而维护裁判公正。第二部分: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考察。仅从理论上对民事规范进行辨析,对规范类型和识别方法进行探讨是单调的,其作用也非常有限。必须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活动中的实际适用方面进行分析才更有意义。(一)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即形式识别方法和实质识别方法。而后者包括利益冲突识别方法、法律规范目的识别方法以及社会效果识别方法等。除上面所述之外,广泛的民事法律实践活动一定会提供更多的可识别方法,这也是笔者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更加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提出任意性规范识别方法之后,对于实务中存在的有代表意义的特殊问题也行进了探讨,包括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范性质问题、排除瑕疵担保责任特约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看法等。(二)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提出了民事主体在适用任意性规范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阻碍、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条件以及在补充性解释和任意性规范之间适用顺序问题。第三部分:任意性规范的立法设计。在上述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任意性规范的立法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欲达到的目标。(一)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不足。(二)任意性规范的立法设计规则。以尽量提高规范的可识别性为总体原则,具体包括以明确表述特征显现任意性规范、尽力贴合缔约者“本来想要”的意旨、符合法经济学的价值观、注重平衡效率与公正诚信等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