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源于德国《基本法》的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缺失以及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等缘由使得我国《宪法》未对法定听审请求权进行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零星的条款当中。立法的缺位直接导致了法定听审请求权在实践中难以获得全面保障,具体体现在:送达制度的缺陷导致当事人受通知权难以实现;证据交换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当事人知悉权保障不充分;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合理使得当事人的陈述权保障不足;法官释明和心证公开义务规定的不完善使得突袭性裁判频发。法定听审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就民事诉讼中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地陈述意见,要求法院认真地倾听并仔细加以审酌后做出裁判的权利。其不仅是一项程序基本权,也是一项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合性诉讼权利,更应作为程序法之基本原则。该权利的法理基础既在于对人性尊严的内部考量,又在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外部要求。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完整内容包含了知悉权、到场权、陈述权、审酌请求权和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考究域外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立法规定与保障现状不难发现,法制完备国家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重视程度之高、理论研究之深、保护范围之广都远在我国之上。德国对该权利的保护模式尤其具有代表性和可借鉴性,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该权利的保护模式亦为我国法定听审请求权的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了多重视角。根据目前的司法现状,首先应当将法定听审请求权在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予以实定法化,将其明确规定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应当对法定听审请求权进行完善的制度保障,事前保障体现在:通过对送达主体、送达方式的改革以及送达救济方式的建构改革送达制度;通过有条件放宽举证时限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明定证据失权的适用条件等改革证据失权制度;通过拓宽法官释明的适用范围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通过扩大法官心证公开的范围、明晰法官心证公开的方式和原则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事后保障即在符合国情政体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外尤其是德国对于法定听审请求权的救济制度,构建我国诉讼法保护与宪法保护并行的“双轨”模式,将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的行为作为提起上诉审和再审的法定事由,同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复议制度构建我国的听审异议制度,以期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保护在力度上更加强大,在途径上更加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