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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受到各国重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世界各国相继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在这个保护体系中,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它以严厉的制裁性保证其后盾法的优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上,其国际化特征及趋势十分明显,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断国际化的过程。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建立能适应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本文致力研究的内容。本文分为五章,通过引言导入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在第一章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释。具体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内涵、原因进行分析,强调了国际化趋势强劲的背景下应注重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辩证统一。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情况及特点,通过对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来指出为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进行完善。第二章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论述了在知识产权刑法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及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由于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体现了利益平衡的主题,所以在注意运用刑法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就是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注重达成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及发展中国家利益与发达国家间利益的平衡。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变化日新月异,刑法保护应针对侵权新动向及时跟进,贯彻及时原则也十分重要。再因刑罚手段的特殊性,刑法介入经济领域要贯彻谦抑精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行为属于经济领域的行为,在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法网日趋严密的趋势下,我国在借鉴、移植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经验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属经济犯罪的性质,坚持谦抑性原则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章论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模式改革。合理的立法模式构建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内容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科学的刑法立法模式能够正确地反映犯罪的本质,便利刑法的适用。所以本文在考察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单采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探讨了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合理性。第四章在分析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作了详细论证。首先认为应注意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有限性,合理划定犯罪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思想指导下,刑法宜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和经济间谍罪。其次,从犯罪行为方式的充实、犯罪对象的扩大、犯罪主观要件的改革、定罪情节标准的完善四方面研讨了知识产权犯罪罪状设计的修改完善问题。最后,从刑种配置、量刑情节、单位人员责任及罪刑均衡四个方面就刑罚设置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希望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的密切联系,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方向。主要论述了司法解释的完善、追诉模式及审判模式等司法保护的完善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等问题,以期利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效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