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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气象干旱指数(CI)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应用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对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中标准化降水指数(SPI)的等权累积降水进行合理的非等权处理及利用旬累积相对湿润度指数替换原相对湿润度指数(MI)的方法,改进了逐日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其次设计得到了多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利用1962-2013年长江中下游地区164个气象站的观测资料,分析了改进前后逐日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多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和标准化降水蒸散指数(SPEI)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适用性效果。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1)改进后的逐日综合气象干旱指数物理意义明确,解决了原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对干旱开始时间偏晚、旱情发展中不连续加重现象和旱情解除时间滞后等的不足,特别是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旱涝急转反映及时准确。(2)设计的多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与相应时间尺度的标准化降水蒸散指数相关系数平均达0.8以上,说明得到的多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具有分析评估相应时间尺度旱情的能力。经过适用性对比分析证明,月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在江苏和安徽两省应用效果要优于标准化降水蒸散指数,湖南、江西和湖北三省月时间尺度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在10-4月间的评估效果更好,标准化降水蒸散指数在5-9月更优,两指数分时段交替使用有助于提高该地区旱情监测评估水平。(3)三个月、六个月时间尺度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在江淮地区应用效果较好;江南及沿江地区在降水较为集中的时段效果较好,在降水较少的时段存在过于湿润的问题,随着时间尺度的增长过于湿润的问题减弱;十二个月时间尺度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适用性效果在全区域均较好。长江中下游地区干旱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改进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干旱分析与监测、预报预警等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多时间尺度干旱指数的适用性结果对于该地区的干旱评估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