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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但在实务中,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遭到重重阻碍。这不仅打击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也会影响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甚至会危及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我国保护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相关制度。第一章是关于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第一节介绍了中小股东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两个概念。本文首先对何为中小股东进行界定,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第二部分介绍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定义与性质。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提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并且各种法律规定对于盈余分配采取了不同的名称。在性质上,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第二节介绍了保护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必要性。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不论对股东、对公司还是对整个市场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给予保护。第二章是关于我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现状与成因。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目前对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现状。本文以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有关股东盈余分配纠纷的裁判作为分析依据,总结得出目前我国相关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请求分配的股东胜诉的占比很少。从具体案件入手,发现目前有关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诉讼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股东举证责任过重,各地法院判决存在矛盾甚至出现了适法错误的案件。第二节是关于我国对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指引;有限公司对章程缺乏个性化的设计导致中小股东缺乏事前的风险防范措施;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公司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进行分配;目前提供给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十分有限。第三章是有关域外国家保护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制度。第一节介绍了美国、英国和德国如何解决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在实务中遇到的障碍。这些国家首先出台了完善且具体的法律规定便于法院审理相关的纠纷,其次明确了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以防止其滥用资本多数决控制公司分配,最后构建了从事前到事后的体系化救济措施,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渠道。第二节是域外国家相关制度与我国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我国一方面缺乏保护抽象盈余分配权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尚未建立起体系化的保护措施。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建议。第一节主张维持好两个平衡,即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以及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之间的平衡,要求裁判者、投资者与政府共同努力。第二节主张发挥公司章程的保护作用,即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相关内容作为事先的预防措施。第三节建议加强股东协议的约定,从董事任免、股东退出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化解和防范风险。第四节建议完善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规定,细化已有规定,发挥其作为最为主要的事后救济措施在保护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方面的作用。第五节介绍了其他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及决议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