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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承担的特殊社会功能决定了其应当承担比一般工商企业更加重要的社会责任。为了更好的敦促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只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行为”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建立一套关于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绪论中讨论了文章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考察了目前理论界研究的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作出了说明。第二部分在考察了国外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之后,提出了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此外,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家干预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等,本文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所有理论的核心。第三部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对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金融机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此外还对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划分,认为主要包括对股东、员工的社会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社会责任;以及对社区的社会责任。第四部分分别从金融机构对股东、员工的社会责任,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社会责任以及对社区的社会责任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详细考察并指出了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主要分为完善金融机构对股东、员工社会责任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制度;借鉴赤道原则,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制度以及完善金融机构对社区社会责任的制度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