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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众所周知,我国是全世界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风险带来的损失十分巨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散机制,能够有效减少农业风险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损失,进而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农业保险实践,我国的农业保险仍无法充分发挥其风险保障的作用,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有关。同时,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农业灾害的区域差异性以及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要求农业保险要实行区域化的发展战略,实行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本研究正是基于此,以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为题,探究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针对本研究内容,笔者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出发,对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必要的分析。法学方面主要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理论、农民金融权理论进行分析;经济学方面主要运用了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予以阐述,以多学科的视角对区域农业保险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研究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其次,从实证角度对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外部分国家区域农业保险制度的进行考察。一方面,积极探求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轨迹,对我国区域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进行梳理,并结合湖北省实证调查来分析我国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情况,为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另一方面,综合考察国外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有益经验,从而总结出对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
再次,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进行架构。在对现有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优缺点分析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国家区域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结合各个不同经济区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提出应建立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合作式农业保险为重要补充的发展模式,并对构建步骤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从微观层面上对构建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就整体而言,构建我国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需要遵循社会本位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从具体制度上,本研究尝试从区域农业保险主体法律制度、区域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区域农业保险财税支持法律制度、区域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等角度进行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