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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纠纷接连不断,DVD专利使用费案、温州打火机案、思科诉我国华为案及Intel诉深圳东进案等案例给我国知识产权界、法学界等相关领域带来广泛、深远的影响,引发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但如果滥用知识产权限制了正当竞争而损害了公正的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时,这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以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为中心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背景进行了分析,如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趋势明显;近年来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纷争不断涌现;经济发达国家正推行将标准与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的高级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我国相关领域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认识的不断提高。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同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种情况而存在,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从制度层面上来讲,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目的都是通过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也体现了二者的统一性。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又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的属性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在价值理念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主要的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第三部分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分别从竞争法的视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经济力量不当集中的行为等)、及知识产权法的视角(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的角度着手来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不同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