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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态势在世界都有目共睹,我国虽然一再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以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根深蒂固。同时,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空前普及,近期有一项报告显示,中国人平均每三人就拥有一辆汽车,以燃烧汽油为主的汽车尾气排放给环境带来巨大污染。如今雾霾天气频现,严重惩罚了人类的行为。即便是以高新技术活动为主体的产业,亦可能散发出辐射、噪音等极为严重的不可量物,严重影响人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直至侵害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不可量物侵权属于民法上的概念,非常重要,不可量物种类繁多,造成的影响也可大可小,有的属于容忍限度范围内,有的潜移默化,损害后果需时间久了才能显现出来,还有的具有直接侵害性。诸如辐射、噪音、光污染、烟尘、异味等都可归类到不可量物当中。我国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可量物并没有进行系统完整的规定,在实践中运用起来非常困难。长此以往,不仅无法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如果没有一套健全而完善的不可量物侵权制度体系,该问题必定久拖不决,显失公允。诸如光的污染、噪音的污染,这类案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文先介绍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此类案件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理论结合实践,引出不可量物侵害这一看似比较抽象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详细化,能够使一般读者明白,达到浅显易懂的效果;接着介绍不可量物及不可量物侵害的涵义、性质,性质主要包括与相邻关系侵害及环境污染侵害的区分,给不可量物侵害以明确的定性;然后介绍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诸如公益性施害和私益性施害,积极侵害与消极侵害等;有了前面理论的铺垫,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重中之重,阐述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它与相邻关系制度、环境污染制度的衔接,提出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及其立法建议。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和成功解决都是我国可以学习的借鉴的宝贵经验,如何让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并在我国的大地上扎根发芽,需要国家及学者们给予高度重视,找到妥善又可行的措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