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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这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际地位、可持续发展以及各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已经严重制约某些国家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长期的滥砍滥伐,无限制地排放污水和废气,以牺牲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而产生的。而以强制性的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已难以应对当今复杂化、科技化、国际化的环境问题。此时一些西方国家将行政指导手段引入环境行政管理领域,产生一种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指导具有灵活性、非强制性、不平衡性等特点,注重公众参与机制和与相对人的协商、合意,采取利益诱导机制,通过鼓励、支持、奖励等方式使相对人接受指导,很好地弥补传统环境行政管理的缺陷,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运用较为广泛,效果显著,但是仍然存在法律依据薄弱、规范程序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党的十八大要求我们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为了使我国建立更加成熟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本文首先从环境行政指导的基础理论分析入手,着重分析其性质和功能,得出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其次通过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现状分析,得出上述的我国存在的四个问题;再次详细地介绍和分析了日、加、美、法四个国家的环境行政指导体制,得出三点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健全法律依据,注重指导手段的多样性,建立完善的救济途径;最后通过对四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的借鉴,并结合我们的具体国情,提出具体解决措施:针对法律依据薄弱的问题,提出加强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权限、范围、程序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规范程序不健全的问题,提出从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上予以规范;针对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提出分被异化的、未兑现承诺的、错误的、违法的四种情况分别解决主体责任问题;针对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的问题,提出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并允许相对人有权获取行政赔偿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