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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贫困人口总量虽在减少,然而其人员构成却有了很大改变。支出型贫困群体就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种新型贫困群体。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救助的是收入不足的贫困,造成了对确有救助必要的这一群体的遗漏。笔者聚焦支出型贫困群体,发现此类群体虽收入高于或略高于低保线,但或因为疾病、或因为教育、或因为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等面临大额花销,消费总额甚至超过收入,导致家庭贫困。宪法理论、贫困理论等理论都为救助这类群体提供了理论支持,所以笔者得出在我国构建这样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确有必要的结论。对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实践情况总结时,笔者发现,虽然我国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构建这一制度,但是部分省市通过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支出型贫困救助作了规定。笔者对我国现行支出型贫困法律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后认为,从目前已有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来看,救助对象、主体、形式和标准、程序、保障机制都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一些建议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具体来说,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支出型贫困基础理论,包括支出型贫困概念和支出型贫困救助概念,提出笔者所研究的支出型贫困是指家庭收入虽位于贫困线之上,但由于重大疾病、突发灾祸、子女就学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绝对生活贫困。并对支出型贫困致贫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支出型贫困致贫原因分为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第二部分笔者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收入确定的情况下,支出过大引发支出型贫困,因为这些消费不可避免,后果就是产生了支出型贫困。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救助这一群体的必要性。从理论上来看,这一群体作为救助对象具有正当性,国家成为救助义务主体具有必然性,且对支出型贫困的救助是适应发展型贫困理念与弥补传统救助方式不足的需要。第三部分在对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从救助的对象、义务主体、形式和标准、程序和保障机制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界定不准确、救助义务主体单一、救助形式和标准简单、救助程序不健全、救助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第四部分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具体框架的设计和运行保障的角度提出了三条建议。笔者认为,在我国,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首先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确认支出型贫困群体获得救助的权利,提高立法层次;其次是在具体的框架上,要注意救助对象、主体、形式和标准、程序四大基本内容的完善;最后是在运行阶段,需要加强三个机制保障,一是明确部门权责,强化组织保障;二是注意制度衔接,加强制度保障;三是明确出资责任,加强资金保障。这样可以更好构建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