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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是调整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文娱产业的基础合同之一。基于行业特性,演艺经纪合同通常期限为5-10年,在兴起的练习生体制下,10年以上亦不鲜见。在长合同期限下,随着艺人的发展,公司安排、艺人意愿、话语权掌握等使得双方在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而导致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纠纷。近年来文娱产业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制却极度缺失,相关研究亦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有《经纪人管理办法》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用于行业规制,但相关规定缺乏明确性,对合同鲜有涉及,而《合同法》也未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明确定位。同时,演艺经纪合同是非常复杂的合同,极具行业特性。面对频繁爆发的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纠纷,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对该合同究竟如何定性,如何进行类推适用何种合同,是否可赋予当事人任意解约权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文结合实际合同文本、行业实际及相关合同法基础理论对任意解除权可否在演艺经纪合同中适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演艺经纪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特殊规制进行粗浅构思。文章主体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第二章通过分析演艺经纪活动内涵与演艺经纪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结合过往合同性质分析文献梳理,确定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类型结合契约,法律适用应分别适用对应各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作为分析切入点。第三章通过对任意解除权相关基础理论及典型立法例的梳理,确定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基础及限制。第四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演艺经纪合同特性与行业现实,确定任意解除权可在演艺经纪合同适用。适用的可行性从服务合同角度出发,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可适用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类型结合合同,当事人可行使委托合同、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对应部分合同。而基于合同中数项给付具有经济一体性,解除效力及于整个演艺经纪合同。最后一章进一步考虑演艺经纪合同及行业特殊性,在第三章理论及立法例梳理的基础上,探讨在演艺经纪合同中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殊规制。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殊规制,主要包括行使主体仅限艺人、行使需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不得特约抛弃、艺人过错则解除权消灭及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准五个部分。对于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特殊规制,除与委托合同规制中具有共性的部分,主要探讨了任意解除权存续期间不应在工作结束前及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为准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