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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国家的产生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与地方事务各自管理事务的权力的配置、划分与协调,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成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中的关键所在。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困难人员的一种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民生的根本,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保障所包含的项目日益丰富,社会保障产生的社会效果日益显著,公民享受的福利日益全面,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优抚安置为具体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体框架。构建与经济社会水平相符合相适应的福利保障社会是实现和谐社会创建,实现人口、发展和环境和谐共进关系的重要方面,是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根本途径。但是,在当前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的“全过程保障”和“人人有保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障的建设和推进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基本制度不健全,参保覆盖水平较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没有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最现实最直接的原因无疑是在社会保障事权的划分与处理上,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分歧和混乱,中央与地方在社会保障事业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合理的界定和厘清,“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保障的持续发展和有序运行需要明确厘定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关系,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上事权的划分和责任关系的分配无疑起到根本的作用,对社会保障的良好有序运行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有着全局性和关键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障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下事权划分的基本分析着手,进而分析和阐述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在社会保障中职权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和具体性的原因分析,然后对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财权支出分配进行研究和阐释,从而从法律的层而和规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下的社会保障事权划分,为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的更好发展与实现,提出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