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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票据法的理论和实务中,票据对价问题是一个比较有挑战性的课题。从国际范围来看,对价是英美法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是英美契约法的基石,同时也是英美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大陆法系票据立法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没有使用对价制度。我国法律体系系属大陆法系,在民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对价制度,我国票据法总体上也是采纳日内瓦统票法系的立法思路,但是在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首次将对价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这说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在技术上越来越多地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作法。但是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理念上存在冲突,票据对价这一英美法上的概念,在采大陆法立法例的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而纵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对价的规定只有寥寥几条,我国的票据对价也没有十分完备的合同对价理论为基础,当票据对价出现了用现有法规和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可以比照的理论,以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使票据对价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因此,本文拟采取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对英美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的对价制度进行研究,在揭示票据对价制度所隐喻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对其进行理论上的修正和制度上的再设计,使其与我国的票据法律资源、民商法律资源相融合,进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票据法理论。本文首先从合同对价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票据对价的含义和特征。在英美契约法上,一项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必须有赖于“对价原则”的支持,有价值的对价是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而作出的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的许诺而支付的代价。票据对价导源于合同对价,具有合同对价的一般特征,如对价必须合法,对价是充分的但不要求是相当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