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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展带来生态的破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类社会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最新型的文明形态,是人类通过反思力求达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进步,是全球生态保护共同目标下的追求。生态文明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生态文明的产生也促使法律的变革,只有完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但仍存在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差;预防打击和执法强度不够;法律诉讼环节存在缺陷;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冲突;公民生态文明法制意识薄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建立大部制的环境管理机构;借鉴外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发挥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国际作用。人类自身是生态文明的主体,处于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应该主动的去解决工业化所带来的生态破坏恶果,而不应该忽视和放任生态危机的产生。因此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应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法制规范。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应该贯穿于国家政策、社会生活、百姓利益等各个方面,真正做到将生态文明法制观念树立到每个人的心中。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长期的过程,需要永不止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