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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乡镇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力。乡镇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与其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仍不相适应,尚未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尚未能完全体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本文试图找出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探究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的方法和途径。
本文的研究共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第二部分对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依据进行总的陈述,首先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代表法》三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介绍了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然后又从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治国原则三个方面介绍了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理论依据。以第二部分为基础,在本文的第三个部分中进一步介绍了乡镇人大监督权的内容、特征、主体和客体。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与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则主要根据前文中乡镇人大监督权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分析了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乡镇人大监督权的缺失不仅有其自身的原因,还有外部的因素,自身的原因主要有乡镇人大工作人员自身思想认识上的缺陷,代表素质不高等。外部的原因主要有乡镇人大地位虚化,农村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配套的法制建设不健全等。第六部分是根据上一部分对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主要有理顺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加强与乡镇人大监督权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加强乡镇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在结语部分,对全文做了一个总结即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促进我国农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