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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单的国际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此保证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传播周转的快速性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特别是在一些短航线中,承运人常常被迫凭提单副本和保函放货。 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将极有可能对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本文首先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开始,无单放货则是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侵权说;接下来叙述提单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合同,无单放货则是承运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说;然后是无单放货既是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又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侵权和违约竞合说。除着重阐述三种学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中的运用外,还对在两种方式所造成的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比较。 本文第二部分则对海运保函的理论及在海运实践中运用进行了一些探讨。保函作为无单放货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是收货人对承运人的一种保证担保,它的作用对于承运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保函是否有效,措辞是否严谨,是否可以执行,将直接导致承运人是否会遭到巨大的损失。本节着重介绍了保函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的法律性质,以及不同保函的不同法律效力,即善意保函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恶意保函即使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无效,使我们在实践中合理地利用保函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以上是本文的主要内容,笔者主要参照了我国及英美等国的有关立法及判例,对于无单放货现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谨希望通过此文,使我们对无单放货有一定初步的了解和提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