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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核是法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是让法院管理者了解法院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加强对法官、审判业务和其他人员及工作的管理。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专章对法官的考核进行了规定,1999年开始实行的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对法院的考核工作进行了要求,由此全国开始了一场关于法院考核的建立和改革的探讨。为了更好的实现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的职业化,高素质化,重庆市法院制定了各种名目繁多的考核指标。但有的指标明显不合理,违背了审判的规律,产生诸多弊端。笔者通过收集有关法院考核的历史资料、法院原始考核资料及数据,结合在重庆市某基层法院的实际观察,对重庆市的法院考核进行了研究,以期探索适合审判规律、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实现的法院考核及指标体系。
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我国的法院考核,明确了研究对象和范围,即法院考核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法院考核的发展历程、重庆市法院考核所呈现的特点、几个重点考核指标的弊端分析、重庆市法院考核如何改革与完善。笔者梳理了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陕甘宁边区和改革开放后四个时期的法院考核,明确了我国法院考核的前世今生。
通过对收集到的原始考核资料的分析,并借鉴他人已有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重庆市法院考核具有同构性、双轨性及行政性三个特点,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重庆市法院考核的行政化环境,包括法院本身设置的行政化、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
本文对重庆市法院主要考核指标进行了弊端分析。通过访谈,实际观察,分析原始考核资料,笔者指出了结案率产生的种种弊端,即它使刑事被告人的辩论权与陈述权受损、变相增加被告人的刑期、牺牲刑事法所珍视的公正价值、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变相增加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及使其犯罪身份待定、刑事判决易受检察院的影响;上诉率的弊端,在于它不利于激励法官、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上诉率不因法官主观努力而改变;上诉改判率的弊端,在于不仅计算公式不合理,还使得一审法官依赖于请示汇报及咨询制度;上诉发回重审率,在于它使刑事被告人的上诉权被架空、造成司法腐败;经批准延长审限率使得低延长审限率违反常态、法院借用检察院的侦查期间、滥用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制度;违法超审限率造成零超审限率背后的隐性超期羁押现象,等等。
本文最后探讨了重庆市法院考核的改革与完善。笔者对现行法院考核制度的理论争议进行了回应,主张借鉴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的美国及大陆法系的中国澳门的法官考核规定,并提出在设计重庆市法院考核指标时,应取消结案率、上诉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完善上诉改判率与关于审限的考核指标,指明了除此之外的其他考核指标构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