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促进资金融通、防范金融风险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担保物权制度成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抵押作为其中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重要特点,债权人只是对抵押物价值抽象的把握,抵押物仍处于所有人的占有中,这种特点使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到双重利用、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正是由于抵押的不转移占有、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及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可分割性,加之资源稀缺性和融资需求扩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抵押权往往不能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成为可能。此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之间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其实现的先后次序将最终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是否可以实现及能够实现的范围,抵押权顺位问题就此产生。我国《物权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无论是对于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抑或是抵押权人对于权利实现本身的关切,抵押权顺位问题的探讨都颇具现实意义,本文将就抵押权顺位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于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进行探讨,要点如下:第一章在概述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其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对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进行了讨论,认为现行《物权法》所规定的以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来确定其实现的次序是有充分的理论支撑的。最后,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与所担保债权履行期先后不一致时作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着重探讨抵押权顺位问题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抵押权顺位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抵押权本身是一种价值权,法律允许就同一抵押财产设立重复抵押,即在同一抵押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抵押权,而不论这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总和与抵押物自身价值之间的量的关系。如果立法上禁止重复抵押,则不可能产生抵押权顺位问题。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抵押权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而应当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第三章探讨先顺位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自然升进的问题。对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因债权消灭等原因而归于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存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分。前者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和瑞士的空白担保制度为典型。本章就两种立法模式的含义、法律效果及他们之间的争论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认为我国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和法律基础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讨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抵押权顺位是一种物权利益,并且与抵押权一样,抵押权人的顺位并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故抵押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下得依其意志自由处分这种利益,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拥有次序权的体现。依据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学者的见解,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具体应包括顺位的抛弃、顺位的变更和顺位的让与三种。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只对顺位的抛弃和变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四章将就这两种处分行为的概念、要件及其对于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加以讨论。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抵押权人之间是否可以让与抵押权顺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很多学者认为,抵押权顺位本质上是财产权,应当允许权利人转让抵押权的顺位,而且顺位的让与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时抵押权人可对其顺位为自由处分,本文第五章在详细论述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含义、要件、效力以及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的基础上,赞成这一观点,同时认为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在实践中更为方便可行,抵押权人对顺位的让与法律应该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