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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就,远洋运输、休闲渔业、海洋文化、涉海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成为“十一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期间我国的造船能力也随之得到全面提升,2010年造船工业的造船完工量、手持订单量、新承接订单量均居世界第一,船舶出口覆盖全球169个国家和地区。但近几年,山东辖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形势也日益严峻,海上安全事故频发,渤海湾经常出现不明污染源,海上溢油应急监视能力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影响海洋经济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科学发展,亟待解决。而我国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监管更是落后,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管理依据和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2011年2月18日在潍坊羊口一船舶修造厂还发生了“丽阳轮”爆炸事故,又引起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本文对当前我国特别是山东辖区船舶修造厂自身的安全管理现状及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针对一些小型船舶修造厂经常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和海洋污染事故进行了研究,探索和运用了安全管理理论和行政干预措施。对于船舶修造厂本身,要充分运用安全管理理论来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和海洋环境污染,一是通过系统原理来加强修造船厂安全制度建设和消除安全风险,二是通过人本原理加强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完善应急预案,三是通过预防原理提高安全意识和配备防护措施,四是通过强制原理落实管理制度和避免人为操作不当。在船舶修造厂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基础上,需要行政机关对船舶修造厂加强安全管理,主要是采用行政干预措施。一方面要明确海事部门就是修造船厂的监管主体,同时要颁布统一的法规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干预依据,另一方面就是优化海事监管模式,将船舶修造厂类同于航运公司范畴,参照航运公司管理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科学引入安全体系审核及安全预防污染检查制度等监管方式对船舶修造厂实施行政管理。本文还就海事部门建立“六问六控”长效监管机制进行了研究,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船舶修造厂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提高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能力,降低安全与污染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