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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公司的兴衰生生相息、荣辱与共,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倍受世界各国公司理论界、实务界的青睐。我国“公司治理”存在许多问题,公司监控机制就是其中令人头痛的一个。现阶段,我国公司监控机制建设应采取怎样的战略在我国实务界、理论界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第一部分对两大法系公司监控机制形成的社会背景、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并论证我国现阶段公司监控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是重构公司监事会制度,而不是外部监控方式或独立董事制度。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失效既有监事会制度以外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指导思想和具体设计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重构监事会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第四部分是重构监事会具体制度,这部分的创新之处主要是建立外部监事制度,赋予外部监事新的含义、对其资格重新定位、由中介机构任免;其次,对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提出另确立政府部门选择中介机构,对其监事会赋予更广泛的权力,对其监事课以更重的义务责任;再次对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