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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致使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的事例时常发生。随着环保NGO的迅速发展,其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也日渐成为大众所关注的问题。环保NGO由于其本身的一些特殊属性,如公益性、专业性等,可以较好的弥补由个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之处,本文便以此为视角,研究了我国的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环保NGO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其中介绍了环保NGO的定义、特征、发展历史;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特征、原告资格;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分别介绍了环境权理论、公众参与理论、法律利益与反射性利益理论,其中重点阐述了环境权理论,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发展、性质以及环境权所应该包涵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国外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及其比较,重点介绍了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环保NGO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相关公益诉讼实践,并再次基础上分析了两国之间相关法律规定的共同点及其不同点。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环保NGO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遭遇障碍的内在和外原因,内在原因主要包含了政治体制的束缚、思想文化的阻碍、登记制度的缺陷以及合法地位的缺失;外在原因主要包含了经济因素以及自身水平的限制。最后一部分则是本篇论文的重点,对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作出了构想,提出了从环保NGO资格的强化以及程序的保障来推动我国的环保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想。其中,在资格强化方面,本文主要从原告资格的确立、资金问题以及登记制度三方面来进行论述;程序保障方面主要从诉前程序、执行中止程序、诉讼费用、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以及环保NGO的处分权这几方面去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