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污点证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逐步为各个法治国家所吸收采纳。当前犯罪频发的司法背景下,催生出对污点证人制度化的现实需要。污点证人制度即司法机关通过给予社会危害性小、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豁免的许诺,换取其掌握的关键证据的一种司法交易制度。本文结合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监察法》,以剖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为出发点,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运用,在原来理论的基础上,阐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相关程序,并对其本质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文章分别从四个部分对污点证人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重点解析污点证人以及该制度的基本概念,梳理学界对于污点证人几种含义,对比域外相关概念,剖析污点证人的具有双重属性的身份特点,明确其应属的法律地位和证言的证据种类,为后续程序设计打下坚固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搜集到的裁判文书,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该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凸显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释我国污点证人制度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利用中国法律年鉴,分析近十年来的职务犯罪和涉黑涉恶案件的立案率以及破案率低位徘徊的司法背景。结合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监察法》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的明文规范和具体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阐述完善污点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其次,分析了我国致力于完善合作型司法制度的规范需求;最后,结合规范和理论基础,论证污点证人制度化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设计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程序。在理论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区分该制度适用阶段和适用类型。基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权转移给监察机关的司法背景,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建议;其次规范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程序,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制度启动主体,细化污点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推行检察监督机制,从而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融合,使得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力运用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进一步保障污点证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以证据法为脚本,构建属于污点证人制度的证据规则体系,结合污点证人证言具有的双重属性,立足于实然运作层面,构建完整的证据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