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全世界因工程建设产生了数千万以上的非自愿移民,但至今非自愿移民问题仍然是一个没得到很好解决的世界性难题。非自愿移民根据不同角度的分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具有非自愿性、社会群体规模性、破坏性、贫困性、长期性、不可逆转性和发展性等特点。非自愿移民作为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了个人利益的特殊群体,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显得格外重要,非自愿移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归纳为生存权、公平权、财产权和新财产权等四项权利。多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摸索非自愿移民经验取得了不少先进的实践成果,主要是以世界银行为主的开发性移民补偿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业主责任制补偿制度、以埃及为代表的中央政府责任制、印度在土地征用补偿及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方面的经验等等。我国自建国60年以来,非自愿移民补偿制度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以划拨或调剂土地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通过行政命令手段进行简单的补偿安置、完善土地征收规范走开发性移民补偿路线、坚持移民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移民补偿机制等四个阶段,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移民补偿体系,但是仍然在土地产权制度、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制、移民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国需要设计出一个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非自愿移民补偿制度框架,即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在非自愿移民补偿中的作用、明晰土地产权以建立市场化土地补偿制度、开发新型的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后期扶植政策促进移民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以及对移民实行企业化管理、健全移民权利保障机制、创新移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移民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