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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限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大规模减少死刑罪名,更不可能直接废除死刑。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采取程序路径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在中国,不论是刑事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十分关注中国死刑制度的具体适用。观察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程序的历史沿革,考察域外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可以找出从程序上限制死刑适用的特点,死刑限制适用的过程,也是程序正当化的过程。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许多程序的设置都体现了立法者慎用死刑的思想,排除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对于死刑案件明确规定要开庭审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实行指定辩护制度,设置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死刑,这些举措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起了重大作用。从限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现行程序还存在种种不足,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于死刑限制适用作用的发挥。借鉴域外限制死刑适用的经验,构建我国死刑案件的正当程序标准,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现有程序,发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找到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通过以上的努力,能为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推动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实现死刑限制适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