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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是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行业发展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十余年来一直争论未休的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凸显我国经济变革时期在劳动关系局部领域供应不足、竞争无序、立法体例缺乏弹性无法施与精准调整的各类矛盾,“天价索赔”、“再就业难”成为多年来一直存在于飞行员这一劳动者群体上的社会舆论焦点。而现实是,司法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出裁判,裁判结果即使在法理上可以得到认可,但无法真正实现航空公司、飞行员及在其背后的下家航空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民航系统内部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机构积极自寻出路,也无法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形成了司法、行政、自治集体失效的局面。本文第一章从“天价索赔”这一公共关注的舆论焦点出发,回顾“天价索赔”的由起及这个过程中的法制变迁,分析形成这一焦点的根本原因,总结认为在上下家航空公司对飞行员技术资质的竞争中,现行法律规定无法给予行业主管部门有效的调控空间,飞行员在正常流动金额和诉讼流动判决金额之间产生了套利空间是根本原因,并引出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可能是解决长期以来矛盾纠纷的一个方向。第二章通过查阅有关案例,对飞行员劳动合同适用约定违约金的实务运行规则进行了梳理总结,揭示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裁判难以实现情理和法理的统一、无法解决实质性矛盾的困境。第三章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性质两个维度上梳理了学界对于约定违约金的理论纷争,并得出自己的基本观点。第四章则在总结前述理论问题的基础上,针对飞行员这一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适用障碍提出问题,并在第五章构想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改善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模式应予转变,为保护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留下授权立法的接口,进而实现精准化的调整和保护。航空公司对经培训养成的飞行员技术资质具有可保护利益,围绕这一可保护利益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在解决飞行员正常流动与诉讼流动之间的套利空间上具有正当性,另外,现有服务期违约金制度亦不能满足对用人单位在先投入的保护要求,应允许扩大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并确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同时,为避免对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侵害,结合飞行员劳动者的特点,有条件通过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对飞行员劳动关系给予精准的补充。由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属性及当前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法律在调整劳动关系中面临的环境异常复杂,本文仅就飞行员这一特定劳动者群体劳动合同的约定违约金制度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受理论水平及资料所限,个别观点难免有偏颇之处,而且是否有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劳动者尚需继续探讨。但飞行员离职纠纷作为一个持续多年的热点话题,其中存在的现实矛盾不容回避,法律应广泛地去听取各种不同的声音,通过完善立法进行更为精准的调整,行业内的所有参与者对于创建诚信、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也负有共同的责任,积极、有为地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