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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设的一个罪名,它是我国对近几年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猖獗、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挑战的现实回应,同时也是我国坚决严厉地、彻底地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政策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然而,法学领域的新制度或者新规范在诞生之初,往往会遭遇种种质疑和挑战,这就需要通过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阐释,从而进一步推动其在具体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现实效用。本文以本罪设立的现实社会背景为前提,在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入罪的根据。该部分首先从理论基础、现实需要和国外经验三个方面具体论证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其次,通过学界对政策性立法治标不治本、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普遍性质疑的回应,更进一步证明了该行为入罪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通过对本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认定,全面分析了本罪的基本条件。此外,通过对本罪中“强制”、“服饰”和“标志”等相关术语基本内涵的解读,以及对“宣扬”和“穿戴”的认定、“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区别与联系等相关问题的具体探讨,初步阐发了本罪司法适用的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该部分首先明确本罪与强迫劳动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间的界限。其次通过对犯罪既遂的认定研究了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再次从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个方面讨论了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然后通过引用教学案例并加以系统分析,具体说明了本罪可能出现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这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提供初步的理论参考。最后对本罪刑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发:其一,对我国公民犯本罪者,应该明确是否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其二,本罪的提出是出于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危害的国际性以及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考虑,应当明确对于外国人犯本罪者,是否可以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