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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理应获得法律最严密的保护,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生命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疏漏,主要体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上,致使实践中许多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我国侵权行为领域特有的概念,它频繁地出现在我国近20年的民事立法中,每次都承担着不同的功能。死亡赔偿金到底是针对何人的何种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基础为何,具体又如何计算,实务界与理论界莫衷一是。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涉及死亡赔偿金的现行立法及死亡赔偿金性质相关学说的介绍、分析,认为我国死亡赔偿金采继承丧失说较为合适。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对受害人生命价值的赔偿,也不是对受害人本人进行的赔偿;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抚慰金,也不是惩罚性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文章第二部分在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前提下,从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评析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基础相关学说,基本上认同固有损害说中的双重直接受害人说,并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此外,本部分还对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认定及请求顺位的确定予以阐明。文章的第三部分则主要对死亡赔偿金的算定方式进行阐述,在对差额赔偿与定额化赔偿的赔偿模式与具体赔偿标准进行分析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的现行法规定,介绍日本个别化赔偿之先进经验,以资对我国有所借鉴。同时文章在死亡赔偿金具体算定中对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认为户籍、地域、国籍、行业等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影响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合理差异。文章最后一部分,则是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体系还较为混乱;单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还较为明显;人们对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综合全文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薄的立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