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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准必要专利在企业、甚至是国家间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专利,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一般具有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稳定、巩固自身的优势地位,往往会滥用市场支配力,拒绝向竞争对象许可专利技术,产生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后果,甚至影响消费者福祉,危害公共利益。因此,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在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除绪论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对标准、技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界定。接着对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分别介绍了拒绝许可行为的概念及类型。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界定,重点阐述了标准制定过程中和标准实施过程中拒绝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由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理论分析。从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垄断的条件来看,因标准必要专利一般构成关键设施,权利人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力,拒绝许可行为会产生排除有效市场竞争的危害后果且缺乏正当理由,该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同时,在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时,因标准制定组织的许可政策存在一定局限性,民法、专利法存在不足,相比而言,反垄断法具有多样性的处罚手段、灵活性的政策实施等优点,可以有效承担起规制该行为的任务。此外,关键设施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理论也为反垄断法规制该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就我国现阶段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现状入手,分别剖析出我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存在着法律法规分布较散、缺乏统一的立法文件,违法认定条件的规定不够完备,责任制度不够健全,禁令救济条件不够严格的问题;在执法层面,存在着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公力执行和私人执行衔接不够密切,处罚措施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域外反垄断法发展完备的国家和地区规制该行为的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分析,整理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重点研究了美国和欧盟对该行为在立法上的规制、执法中的处理方法,总结出在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在立法上及执法中有必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同时,在立法层面,应当完善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垄断条件的规定,严格设置禁令救济规则,健全责任制度;在执法层面,应当实施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第五部分针对目前我国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拒绝许可行为在立法上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现状,应当明确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完善认定该行为受到反垄断规制条件的规定,健全规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设置严格的禁令救济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奠定基础。最后,在执法层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密切衔接公力执行与私人执行,实施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以期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