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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然而在我国以往的税法研究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关注的多,而忽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尤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溢缴税款的征收,因法律原因的缺失,国家对所多征收的税款就丧失了征收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也有权就该部分溢缴税款请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尽管我国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制度做了一些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仅仅只是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总结和正名,其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对于溢缴税款的退税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困境。因而,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有利于建立税收公平原则,平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办理退税案件的阻力,进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因此,本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内容有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一般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界定,通过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概念、特征、权利属性以及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等问题进行研究。其次,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税法的公平原则理论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为切入点,进一步剖析了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多角度的观点。最后,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巩固了研究的深度。第二部分,对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首先,在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立法保护的视角下,分析出该制度存在立法体系分散,立法比较粗糙的问题。其次,以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具体的权利内容为出发点,指出该制度在具体内容操作上存在权利内容行使规定模糊等不足之处。接着,分析司法机关救济机制不完善,欠缺专业的税法审判人员。最后,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保护不到位,税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不足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制度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退税权为重点研究对象,通过介绍分析域外纳税人溢缴退税制度的相关内容,总结出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之处,并给予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启示。第四部分,以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域外相关经验的分析总结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建议。主要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为切入点,在立法层面,以宪法的高度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执法层面,强调税务部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司法救济方面,开拓司法机关的解决途径;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层面,要强化纳税人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提高纳税人自身的税务法律知识能力,同时建立或者完善纳税人的维权组织,进一步保障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