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刑及其中国确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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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在一定的监督之下并且在指定的时间之内,为了社区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一定数量无偿的公益劳动性质的非监禁的刑罚方法。20世纪下半叶,随着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司法改革浪潮,各国开始寻找能够代替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这主要表现在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出现了新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或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刑在其强大的新社会复归理论、刑罚轻缓化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刑事赔偿理论的基础上,具有传统刑罚方法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越性。因为社区服务刑本质上属于非监禁刑罚方法,这就避免了短期监禁刑的诸多弊端,阻断了监狱亚文化的蔓延,防止了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社区服务刑要求犯罪人在特定社区进行强制劳动,在提高了服刑人员服务意识的同时也使社区群众看到了他们的真诚悔改,更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进一步促进了社区和谐。我国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缓刑与假释的适用条件,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许多原本属于治安违法的行为都进行了犯罪化处理,拓展了犯罪圈,增加了许多轻罪。然而传统的监禁刑已不能满足轻罪的大量增加,这就对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要求。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及人力、物力、财力,这就为社区服务刑引入我国后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充足的保证。因此,我国应适时引入社区服务刑,并对其进行完善的立法设计。首先,社区服务刑引入我国后应将其定位为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以期待社区服务刑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优越性,弥补现阶段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不足。其次,社区服务刑的劳动项目与执行场所应体现其公益性的本质,做到既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有利于社区的发展。再次,应在刑法中对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社区服务刑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它要求犯罪人在公开的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这就决定了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为轻微犯罪人,并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完成规定的服务项目。最后,对不完成社区服务刑规定内容的犯罪人法律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情节较轻则对其发出警告或责令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等,如情节较重则将其社区服务刑易科为监禁刑或罚金刑。期待社区服务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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