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私法领域的概念,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到确立,民主管理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至上个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及复杂化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空间日渐拓宽,该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逐渐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发展。当今愈来愈多的国家都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将其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依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承审员将按诚信诉讼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斟酌案情,依诚信应不的标准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不恰当判决。但在罗马法的诉讼制度中,除诚信诉讼之外,还有事实诉和事实抗辩,简约之诉和简约抗辩,一般的诈欺抗辩,仲裁之诉和善良的公正之诉。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在罗马法中是由这些诉讼制度共同承担的,因此,说这些诉讼制度都是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鼻祖。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随着罗马法在欧包的复兴和光大,它被引入到现代民法中。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均将其确立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两个重要功能: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于都总通过诉讼得以显现的;又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间的靠近和渗透,注定诚实信用原则终究要成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它要求法院、当事人本着诚实、善意去实施诉讼行为。在当代无论是哪一种诉讼模式均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当事人予处分权各辩论权以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而诉讼实践中法官滥用霞量权,当事人滥用诉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应将这些权力予以限制。这些限制虽可仰仗于的民事诉讼规则。然一方由于判定法的局限性,民事诉讼规则不可能含盖所有应予规范的不会诉讼目的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这些规制诉讼行为的零散规则,必须要有一个原则予以整合。这些都有赖于诚实信用原则来完成。民事诉讼实践呼唤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法律制度背后都藏着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特定的价值,这一价值制度的灵魂及存在依据,满足人们对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诚实作用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释明权的授授予与规制,对当事人不当的诉讼行为的禁止,确保了民事诉讼中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诉讼价值满足了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需要。诚实作用原则蕴含的实质正义、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它应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需要诚实信用原则。 上个世纪30年代,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学者们称之不“真实义务”。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和诉讼理论的发展,各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调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一“真实义务”。它由诉讼中的“真实义务”要求向协调诉讼主体间诉讼利益演变,逐渐上升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到上个世纪未,韩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2条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由罗马法的诚信裁判到实体法再拓展到程序法的演变过程,赋予其新的历史使命,“在今天无论是学说或者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能性了,谁也不会否定信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珠存在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过去在学术理念方面也很少涉及此领域,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缘故。彼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处分权、辩论权均受到限制。立法没有也不必要给予重视,如今,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的转换,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同时,要求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得滥用。历史的经验表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着许多缺陷,它过于强调当事人的积极,法官的消极导致了诉讼滞延及实体的不公等,因此在当前的诉讼模式的转换中,总结别国法律变革经验,既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处分权,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既要杜绝法官包揽诉讼,操纵审判又要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指挥权、唯有如此,都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公正,效率等现代司法价值。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由各种诉讼程序所完成而每一个程序都是由个体的诉讼行为予以完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听体现是通过对诉讼规制得以实现的。通过对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调控以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利益和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目的,体现民事诉讼价值。 诚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