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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YANHEE”减肥药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陆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定案依据鉴定意见缺乏鉴定人签名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终审法院最终认定陆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评析得出,第一,本案“YANHEE”减肥药不应认定为药品,而应认定为保健食品,陆某等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减肥药”“当药卖的”系生活用语,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认识,故陆某等人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第二,虽然陆某等人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识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准文号、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系“三无产品”,但不意味着“YANHEE”减肥药系伪劣产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为伪劣产品,故陆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应采取限缩解释,陆某等人未经工商登记、也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因现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非法经营保健食品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陆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陆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