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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多夫婚姻作为世界上一种罕见的婚姻形式在西藏普遍存在了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这种落后的旧式婚姻直到今天仍然以不可忽视的数量在西藏部分地区存在,甚至成为这些地区的主流婚姻形态。也正是基于此,西藏自治区在1981年和2004年两次制订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主张废除一妻多夫封建婚姻的同时,又变通性的规定:“对实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这样就不免引起我们的疑问:法律缘何对这种旧式婚姻作出如此变通的规定?一妻多夫婚姻在如今的西藏是否仍然有其存在空间?未来法律又应该对这种婚姻形态作出怎样的抉择?这也就是笔者在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一妻多夫婚姻历史与现状的分析。通过对一妻多夫婚姻的历史记载可以看出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存在最集中的地区。一妻多夫婚姻在西藏主要包括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父子共妻三种形式,但是本文将研究重点确定为兄弟共妻婚姻。同时对西藏历史上对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制进行大概的梳理,以期望对一妻多夫婚姻形态的分析有所帮助。并且有针对性的选取了三个村落进行调研,配合调查数据对一妻多夫婚姻在西藏的现状进行一个大致的介绍。第二章对一妻多夫婚姻在西藏存在的历史、社会文化、宗教和经济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将经济原因确定为一妻多夫婚姻存在的最终原因。以此表明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存在是合理的并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也不可能立刻彻底消灭,它是符合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力和西藏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婚姻形式。第三章将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角度分析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以及两种婚姻形态之间的冲突,进一步阐述一妻多夫婚姻不同于常态婚姻形式的特征。表明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一妻多夫婚姻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必将落后于现代法治并且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趋势。第四章试图对西藏现阶段一妻多夫婚姻的规制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法律建议。包括有条件的承认一妻多夫婚姻,区分地区和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同时针对妇女儿童以及退出婚姻关系的丈夫进行特别的救济或规定,体现出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最后再辅助以其他相关措施,例如婚姻登记的手段、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法制宣传,尽可能的引导一妻多夫婚姻与现代法治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