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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形势加剧,国内外对林业发展更加重视。我国林业也正经历着以生产木材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重大历史性转变。构建和完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已成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目前,学界基本上一致认为林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界定不一,比较混乱,因此对林权的界定也还未达成一致。林权作为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林权流转是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和转移。林权流转又常常与森林资源交易相混淆,难以看清林权流转的实质。通过界定林权流转及其性质,可知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互换、租赁、抵押和出资等。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林权流转经历了非国有林权的自由流转、可能性渐隐、解冻、突破和发展五个不同时期。林权流转的历史表明,我国林权流转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处于一种政策引导下的不稳定状态,缺乏立法上合理稳定的规定。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有关林业的立法逐步开展和完善,但有关林权流转的全国性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性的规定。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在于林权流转登记制度不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和林权流转监管制度缺位等等。因此,我国要构建和完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协调林权登记与《物权法》的关系,提高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规范林权登记内容和登记簿册。加强林权资产评估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林业碳汇制度,完善林权资产评估体系。明确林权流转中的政府行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可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统一的《林权流转管理条例(或办法)》,使得我国林权流转在制度上真正的得到区分和稳定下来,以促进和保障我国林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的充分合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