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和总统行为是否符合美国宪法,并宣布违宪行为无效的权力。这项权力使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者相互监督和制约,实现了分权与制衡,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美国宪法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审查权,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审查国会立法和总统行为初步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本文以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探究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研究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和构建宪法监督机制,提供一定的启示。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初步确立了司法审查审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立法和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揭示司法审查权的本质是为了限制政府的公权力。第二章论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在实践中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利用宪法来限制国会立法和总统权力的行使,而且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宪法把司法审查范围扩大到审查州立法和州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宪法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作为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来审查经济社会立法、总统的行政行为和州法院的判决,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使司法审查更具有深度。第三章论述了联邦最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价值和司法审查权的消极影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审查制度核心,它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也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了宪法权威。因缺乏对司法审查权的有效的监督,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过渡使用司法审查权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通过研究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历史发现,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虽属于司法权,但其本质是限制公权力有政治属性。因此,最高法院会随着社会变化而对司法审查权进行修正,以便限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