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利”的宗教自由——以《没有上帝的宗教》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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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纳德·德沃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德沃金在其最后的著作《没有上帝的宗教》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他的“新”宗教观,即将上帝从宗教中分离出来,让我们明白重新理解什么才是一种整全的宗教观。但是德沃金所提出的新宗教观,不是为了再次证明将上帝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的合理性,而是为了从由传统的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宗教自由向一般性权利理论,即伦理自主权的宗教自由转换的视角重新看待宗教自由。本文将沿着德沃金的普遍“权利”的整体性阐释结构,对作为宪法性“特权”的宗教自由加以审视,以伦理自主权的视角重新看待宗教自由。具体而言,全文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根据德沃金前期著作的架构分析,德沃金在本书中所说的权利理论——“个体被平等地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即他所提出的整全性要求的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点的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最能够体现出彼此关怀的政治价值。而在宗教自由仍被看作是一种宪法性特权的背景下,普遍个体权利就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  第二,关于德沃金无神论宗教观的背景分析。从宗教观念史的角度上看,无神论宗教观的渊源,从人格神到非人格神(即泛神论)的转变,直到今天的理性神(即理性精神)世俗信仰的选择,但是当今的宗教自由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不仅将宗教自由仍然局限于有神论的狭隘宗教之余,同时世俗政府还必须要提出所谓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给予宗教派别特别保护。  第三,德沃金提出伦理自主的宗教自由证成。他将宗教自由扩展到所有具有价值信仰的普遍个体,从而使公民拥有更多的选择去行使自己的信仰权利,政府不必寻找“特殊理由”保护特定群体的宗教“权利”,从而将信仰或价值选择自由作为普遍的“权利”加以一视同仁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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