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及其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以公意理论回答。不过,无论是基于社会公约,还是其他契约的公意,在作为活动和制度规则的价值根据方面,无论如何都是在主体价值之后的次生性价值承载者。可是,公意在形成之后,反而成了个体主体价值的根据,或者说优先于个体主体价值的嫌疑。个体主体与公意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对公意理论的心理学和形而上学解释都是不成功的。通过对主体性质问题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社会及其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其实是为之寻找判断和指导原则的问题,而非为之寻找价值基础。在重新对作为生活工具的契约,以及契约性与主体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我发现,主体性与契约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一致性的联系:主体价值的实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与他者间的契约性关系。通过分析契约活动和基于契约的制度规则的共同属性,我给出了一个判断社会活动和制度规则是否符合契约性,即主体性要求的标准——契约原则,并以此申述一条可以解决社会及其制度合理性问题的理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