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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诸种权力中,监督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其监督具有当然的合法性;而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其监督具有终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因此,加强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人大监督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朝着愈益成熟的方向不断地努力。《监督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监督法制化的空缺,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与此同时,人大监督制度的研究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是比起我国的其他国家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设仍不够完善,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不仅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深入的分析研究,实践中人大的监督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监督功能弱化。目前的人大监督制度,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大代表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本文正是立足于这样的背景下,对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深入细致的研究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外在表征以及内容和形式等基础理论问题,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寻求理论支持。 第二部分具体探索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寻求历史的基点。人大监督制度的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历经各个革命历史阶段的洗礼,再经建国初期的充分酝酿,确立于1954年,在五十年代中后期短暂的发展后又陷人曲折,甚至是倒退,至改革开放以来又渐渐步入正轨,特别是党的十五大选择了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来,人大监督制度渐渐地走上了发展、完善之路。 第三部分深刻评估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寻求现实基础,提供根本方向。具体表现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不明确;人大自身组织建设不健全;人大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形式化、缺乏实效。 第四部分对于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改善人大与党的关系强化人大监督权威;加强人大自身组织建设增强人大监督能力;健全人大监督责任机制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完善人大监督法律制度保障人大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