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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是维持生命延续的重要资源,药品的监督和管理理应得到重视。然而随着药品流通领域的日益国际化,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大量涌现,这些“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良莠不齐,或有奇效,或收效甚微甚或造成严重后果,关于这类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理论上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司法实务中对这类行为的刑法适用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不当罚而罚的情形,刑法治理中的种种问题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论文在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概念进行基本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样态并指出现有问题,对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特殊性进行了剖析,并就其入罪标准、罪名适用、量刑情节和罚金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约3万余字:第一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界定,是逻辑起点部分。主要梳理了当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中关于药品及假药含义的规定,提出非法入境药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进口方面的规定,非法进入我国大陆境内的域外生产的药品,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药品。文章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损害后果、主观心态四个方面分析实践中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样态,在此基础上提出依据销售的行为样态,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合理圈定犯罪范围的主张。第二部分是刑法规制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现状及困境,是提出问题部分。文章通过对96个相关案例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当前刑法对于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治理情况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其中,统计的内容包括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案件数量、个案的定罪量刑、刑罚的具体适用等。刑法治理的困境则主要是追诉标准不统一、罪名适用不准确、刑罚裁量不统一、罚金数额无标准。在明确治理困境的基础上指明完善刑法治理的方向。第三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实践探索及理论提倡。通过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特殊性指出社会危害依然是刑法治理的根据,而后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的探索提出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的犯罪化问题,应该区分药品实际质量、种类,限制严格入罪条件。对销售数量较大国外(境外)正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还应当做药品种类的限制:(1)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2)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第四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罪名适用。根据刑法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销售行为的过程、危害性等探讨各罪适用的可能性。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都具有刑法依据和可能。但是用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制时,必须谨慎认定伪劣产品的内涵和货值金额;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需要根据药品性质、销售手段、行为人主观心态等区分;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是牵连的情况。但是,无论从犯罪构成角度还是实践价值引导的角度,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都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第五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刑罚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非法入境药品的特殊情况,提出两种从重情节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四种从轻情节,即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如未按说明书指示超剂量用药);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谅解。并提出对于无法查清销售金额或没有销售金额的情形应附加判处最低数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