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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介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特殊群体,一方面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相比普通劳动者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高级管理人员又具有劳动者身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由于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导致其在适用劳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境。引言首先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现实处境,其次论述该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并简要介绍了国内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第一章以当前热议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前总经理王茁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为引展开论述,引出本文所需探讨的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及劳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次,在展开具体分析之前从劳动法的角度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准确锁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我国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劳动者这一结论。在承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身份的同时对其在劳动关系中与其他普通劳动者相比而凸显的特殊性进行着重论述,由此引出对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定位的重新思考,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应属民法上的委任关系。第三章阐述了目前我国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定位不清而产生的诸多劳动法律适用困境,包括合同相关问题、加入工会问题以及工时和加班费问题等,并分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法与劳动法两法的价值选择不同以及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身份界定的滞后性。在前文分析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出发,提出我国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规制的新途径,确认委任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由此,本文对议题形成了完整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