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议保护制度的行政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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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保护制度是指从保护地的归属权、管理权中分离出保护权,通过签订协议将保护权移交给承诺保护的一方,由承诺保护者进行具体保护行为的制度。与我国传统以国家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模式相比,这一保护模式在参与主体、承诺保护者权限、协议内容和协议机制四方面都有独特性,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应当是一种行政特许。在我国,协议保护制度是在传统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陷入困境时,由保护国际引进的一种真正的社区共管生态保护模式,如今正在四川、青海、甘肃等省(区)以项目点形式进行运作,主要有“社区实施—资助型”和“社会组织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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