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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共同体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就伦理作为一种生存关系模式而言,历史上从未缺少过伦理共同体。譬如:古希腊城邦共同体、中世纪信仰共同体、近代利益共同体等等。这些伦理共同体在历史上都起过积极作用,但它们又都存在问题。古希腊城邦共同体是典型的理性共同体,其以普遍理性逻辑为支撑,为古希腊人的生活确立了公共秩序,但是其将大多数人(奴隶及女人)以及经济关系(奴隶主的经济由奴隶提供)排除在外;中世纪的人们以上帝作为世界最大的理性逻辑,以信仰和盟约的形式建立了一个超验的共同体。虽然从客观上起到了传承文明的作用,但是其否定了人的现世存在和现世追求。因此,是抽象的绝对主义,无法使人在现实的生活中安身立命;在近代利益共同体中,人们的目光由抽象的精神世界转向了人的现实生活中,认为自爱自保、对自己欲望的满足是人的本性,因此,利益成为了普遍的理性逻辑。近代利益共同体虽然肯定了人的理性作用,使人的主体原则和理性原则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其以资本为主宰,使人与人的关系外化,人和他人都变成追逐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从哲学理论上说:一个伦理共同体的建立首先要寻找到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即世界“存在”作为逻辑支撑点,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就是伦理意义上的“善”;其次是寻找人们通达“善”的方式;最后考察这种方式是否可能。换言之,一个合理的、真正的伦理共同体首先要寻找到世界存在的真正根据,唯有此,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世界的“善”,也才能引导出合理的伦理关系,从而肯定人、成就人。反观上述伦理共同体:古希腊城邦共同体以抽象的普遍理性逻辑为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以内心的自我规训的方式通达善;基督教以上帝为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以信仰的方式通达善;利益共同体肯定物理材料的客观实在,以对追求利益的方式通达善。但是,规训和信仰是对人存在的一种否定,对利益的一味追求则使人物化,这些伦理共同体与其说是成就人不如说是要求人甚至否定人,因而并非真正的、合理的伦理共同体。从哲学层面上说,这些伦理共同体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其哲学基础对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的理解存在偏差,也就是说,这些伦理共同体以传统哲学为基础,而传统哲学在理解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时以概念逻辑为支撑,而概念逻辑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理论与现实、现象与本质、“真”与“善”二分等诸多的问题。因此,要建立真正的、合理的伦理共同体就必须对传统哲学进行超越。 马克思实践生存论将感性世界与人自身都归结为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世界存在的终极根据,并以实践逻辑弥合了概念逻辑所带来的主体与客体、理论与现实、现象与本质、真与善等诸多的二元分立,从而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伟大超越。马克思实践生存论不仅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本质性超越,其实践活动还具有非对象性1、内在性、生命整全性等深厚的伦理意蕴,因而,以其为哲学基础的伦理共同体是能够囊括诸多不同角度的伦理关系的伦理共同体。 马克思实践生存论视域下的伦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核心是马克思实践活动中的先天2价值秩序,这一先天价值秩序也就是马克思感性活动中的实践逻辑,其使得这一伦理共同体具有全面性以及鲜活的生命力。换言之,马克思实践生存论视域下的伦理共同体是马克思实践生存论这一理论的现实化,是马克思实践生存论的本质也就是自由解放在现实层面的体现,因而其能将属于人的合理的伦理关系真正的归还给人。 马克思实践生存论哲学因为立足于实践,所以不仅能在理论上阐释什么是真正的、合理的伦理共同体,而且必然具有现实意义,即改造全部现实社会关系,实现社会主义伦理共同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和国家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人们对此理解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当前人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状的了解,就会发现人们对其的理解五花八门。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其思考和理解的哲学立足点是概念逻辑。通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等分析,发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质就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唯有马克思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真正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唯有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才真正的符合和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