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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和道德标准的多元化,社会对性及性产业的态度也渐渐发生变化。很多人认为,从事性工作有违社会公德,性工作者与性产业常常与艾滋病、洗钱、腐败、黑恶势力和暴力犯罪等有着种种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确实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性工作者的存在具有较长历史渊源和较深的经济根源,她们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对性工作者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和疏导,就能趋利避害。因此,从事性工作的自由到底应否成为一项权利已经渐渐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但是,由于人们对性工作者的歧视,很多人都不屑于去讨论和关注这类群体的问题,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法律研究)相当稀少。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这一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再避而不谈,应当借鉴国外和我国的历史经验,重新反思我国的政策,从而找到一个更有效的方案来规范这一群体的行为,以减小其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文章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引言中,文章简单交代了写作意图和写作意义。正文部分,文章先对基本概念予以界定,探讨从事性工作能否成为法律的规制对象,在议论中提出从事性工作的自由属于一种权利,法律应该尊重和保障这一权利;随后,作者论述了性工作的消极影响及其规范意义,认为从事性工作对社会既有负面影响,也有着积极意义,不应只看到矛盾的一个方面而全盘否定整个事物,关键在于如何对事物加以规范、限制和疏导,趋利避害。为此,文章借鉴了外国对该问题处理的两种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种更为有效和实际的治理理路,试图改禁为限,以疏导的方式来规范从事性工作的行为,更为实际地面对和解决从事性工作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最后,法律并非万能,这个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有赖于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希望本文对问题的解决能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