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正式提出“环境决策参与”,顺应这一趋势,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多数肯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从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规定公民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到2006年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再到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提出公民参与“决策”以及2016年4月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立法已经愈发完善。2012年,江苏省南京市成立“社会风险评估小组”,该小组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建设项目或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该项目或政策的命运。这些都表明,我国公民参与环境决策越发受到重视,参与的效力也越发得到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群体性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公民非理性参与却引发了作者的思考,同时,国内学者也在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研究中提出从制度设计到过程管理的规制理念以及参与限度的研究。文章大致思路是从概念解释,到理论阐释,再到问题提出,最后规范构建,遵循这样的行文逻辑。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关于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平衡性的一般阐释,主要是针对其中所涉及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以及平衡性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解释,并对简要介绍研究缘起。其次是对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平衡性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梳理,包括权利供给与需求的合理限度、经济法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利益法学的利益均衡三个方面的内容。再次是对于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不平衡表现的总结概括——参与不足、参与过度和效果失衡,并梳理美、法、日三国对于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中具有可借鉴意义的制度构建。最后,结合平衡性的法理基础和内容以及他国经验,尝试进行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平衡性的规范建构。完善权利义务配置、重构程序规则、建立反馈和救济制度等保障制度,通过较为全面的过程管理和制度设计,平衡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中的权利、利益和决策成本收益,增强公民参与有效性、环境决策的可接受性,最终实现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