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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实行双重法律体系,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并行,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同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乌干达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80%,但仅7%的妇女拥有土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制定法本身的缺陷以及传统习惯法的巨大惯性的反作用,使得乌干达妇女财产权的流失问题突出,尤其是在土地财产权领域。土地是妇女维系生活,提高经济状况,获得社会地位的核心资源。因此,保障妇女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乌干达土地立法深受英国殖民时期不动产法的影响,糅合非洲习惯法发展形成现行的乌干达土地法,其中,主要的制定法包括:乌干达1995年《宪法》,乌干达1924年《土地所有权注册登记法》,乌干达1998年《土地法》,以及乌干达2006年《继承法》。乌干达实行土地私有制,法律的形式认可的四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是习惯保有土地,自由保有土地,租赁土地以及Mailo土地所有制。在乌干达,土地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资源。但妇女随着婚姻状态的改变,其土地财产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侵害,其中以寡妇所受到的侵害尤为严重。在实践中,阻碍妇女土地财产权实现的主要几个因素主要是:第一,国家制定法内部逻辑的混乱、立法宗旨和相关利益团体的冲突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妇女土地财产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二,习惯法对妇女财产权的侵害。这种因素表现为父权制男权主义思想下,妇女地位低下,被视为男人的财产。实践中,习惯法在部落家族中的优先效力和以父权制男权主义思想优势地位,导致男性在土地和继承问题上始终掌握话语权和支配权。第三,法律教育的欠缺。妇女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下导致她们欠缺有关自身权益的法律常识。因此,要保障妇女土地财产权,必须要协调制定法和习惯法之间的矛盾,解决制定法的内部逻辑混乱的问题,重构相关立法体系,普及法律常识,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更好实现和保障妇女土地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