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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行政诉讼制度。在各种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诉讼请求的内容、法官的权力、诉讼的程序、判决的结果不完全相同。为了司法上实用和立法上研究的方便,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有意无意地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因而,行政诉讼类型问题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成为当代中国开启民主宪政建设的标志性事件。正如已故著名公法学家龚祥瑞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进入新的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现行《行政诉讼法》自身的不足日益凸显出来,修改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类型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加之我国行政诉讼存在非类型化的缺陷,因而应当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作为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契机和起点。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借鉴域外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理论与实务,并结合我国的现实背景,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类型涉及到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因此,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既是完善行政诉讼结构和程序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并且有利于推进国家的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