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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通过,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之所以推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习总书记所提出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遵循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导致系列问题,例如,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审判沦为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这些问题又衍生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非常引人注意的就是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等。经过了长期的工作,才得以纠正,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影响巨大。上升到国家层面,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的面广、度深,对于各政法机关、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可以说,这是一场系统性的、综合性的、深刻的自我革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会对当下我国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借鉴,结合我国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在以审判为中心模式下侦查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及侦查机关的应对思路提出自己的浅薄观点,以便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