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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代物清偿制度,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代物清偿的行为,亟需法律予以规范。在学术界,学者对于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而且涉及到合同的效力,这些基础性、根本性观点存在分歧,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均有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定,将代物清偿定性为要物合同。我国大陆继受国外代物清偿的相关法律制度,部分沿用了代物清偿要物性的学说,同时又与我国传统民法中以物抵债相糅合,从而导致了体系不清、概念不清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代物清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经典案例,试图厘清代物清偿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代物清偿具有诺成性、有因性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应从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的角度区别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代物清偿,在新债与旧债并存的情况下,此时的代物清偿也可以构成新债清偿;代物清偿设立后,并不会导致原债务消灭或者无效,代物清偿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致使代物清偿协议无法实现清偿原债务的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履行有瑕疵的代物清偿,因其清偿的替代给付物为特定物及其有偿性的特征,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有关瑕疵担保的条款。对于代物清偿,在履行和适用中应秉持有益于债权人保护的原则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