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研究——基于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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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10年,我国GDP增长率连年超过10%,创造了震惊世界的“中国奇迹”。但从2012年起,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要想在国际经济低迷的大环境中继续保有高的经济增长率,除了保持已有的经济增长点外,我国需要激发国内的增长潜力,让国内经济得到国内供给和需求的支持,更需要国内金融摆脱金融抑制,使有限的资金流入到生产率更高的部门。利率市场化是摆脱金融抑制即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一部分,也是前述愿景最终实现的基础。  然而,在利率市场化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准利率却迟迟未能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似乎也有同时培育多种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迹象:除目前在货币市场利率中起关键性作用的7天回购利率以外,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以及能良好代表国债收益的中债国债收益率(Cgs)等等都有成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迹象和条件。然而基准利率的选择不是政策授权,更应由市场来决定。关于是选择一种利率还是一篮子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讨论从未停止,各种利率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但普遍认为以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这一前提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从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方面入手,探究哪一种(或哪几种)利率相对来讲更有成为基准利率的潜力,使得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机制更加顺畅有效,对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的角度入手,结合对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四个基本性质(市场性、基础性、稳定性、预测性)的分析,选用USD/CNY汇率、上证综指日收益率、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宏观经济指标,与金融市场代表性利率构建VAR模型,实证认为在金融市场上众多代表性利率之中,短端以Shibor为主、中端综合Shibor和Cgs,长端以Cgs为主的利率体系符合基准利率的定义。可以继续推进市场化进程,继续加强以此二利率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同时规范现券交易和票据市场,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坐实基础,在市场化的同时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使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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